大成货币A,大成货币B: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8-26 09:11 点击次数:173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05 年 06 月 0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
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降低托管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
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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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大成货币
市场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修改和补充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基金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个人投资者
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机构投资者
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投资主体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的总称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
登记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后向中国
基金合同生效日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
日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基金份额分级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
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认购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基金代码
码为 090005,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B 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为 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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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申购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赎回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基金转换
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
销售机构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基金交易账户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转托管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
基金存续期
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工作日
交易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开放日
作日
指公历天/月
天/月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基
T日
金转换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T+n 日
指人民币元
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基金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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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产收益率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摊余成本法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基金财产总值
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指定媒介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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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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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 8 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 年至 2007 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 年至 2022 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 年 8 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 LEEDS 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 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6 年至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 年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主任,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 年 5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年 8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
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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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 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 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 年 7 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谢冰: 香港城市大学理学(应用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1 年。2013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11 月任广发证券资金管理部高级交易员。2016 年 12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银华基
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
资产投资部副总监(总监助理级)。2024 年 3 月 8 日起任大成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14 日起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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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辉
王立
李达夫
黄海峰
朱哲
陈会荣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6 名。名单如下:
肖剑,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
基金经理,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谢民,交易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孙丹,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冯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一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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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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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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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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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
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
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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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
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
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
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
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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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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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
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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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 202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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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 2022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23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行长,2023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
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
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
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
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337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6771.85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
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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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中国光大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
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
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
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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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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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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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2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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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瑛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6886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 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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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金煜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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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滕克、李佳程
联系电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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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865177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蔡鹏
电话: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地区:96699 、上海地区: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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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wzbank.cn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人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8)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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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施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王璇
客服电话: 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3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2)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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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联系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3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35)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话:400-789-6266
网站:www.jx-bank.com
(36)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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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26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7)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 166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沁林
联系人:朱丹
联系电话:18734835708
客服电话:95105757
网址:www.jccbank.com.cn
(3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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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cmschina.com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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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66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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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hysc.com
(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16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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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5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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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5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5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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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c.com.cn
(5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陈帅
联系电话:13703514949
传真:0351-8686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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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6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6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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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6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6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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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6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7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7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联系人: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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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7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95563(全国)
、0771-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7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95317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7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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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7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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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8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8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8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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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联系电话:0755-21516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8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9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张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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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hfzq.com.cn
(9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9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9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95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9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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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
(9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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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9)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10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10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956007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10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人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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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jzsec.com/
(10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人:刘加海
联系人电话:021-20515476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10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10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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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www.crsec.com.cn
(10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10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1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甘卫斌
联系人:张雷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7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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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http://www.vanho.cn/
(11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11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 010-86499427、13051859661
传真:0755-23947482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http://www.lczq.com/
(1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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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1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1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方式: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www.tl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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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客户服务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1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2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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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2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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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howbuy.com
(1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1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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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1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大厦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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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13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3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3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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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方式: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联系电话: 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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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520fund.com.cn
(14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4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4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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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14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4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14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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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lufunds.com
(14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4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5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400-098-8511(个人业务)、 400-088-8816(企业业务)
传真:010-891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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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5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15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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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5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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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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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5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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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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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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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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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 号 1 幢 8 层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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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 号 1 幢 8 层 802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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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6222276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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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联系人:林恩丽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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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场内申购、赎回交易规则,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相关规则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并在实施前至少两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06 月 10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06 月 10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 元;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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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确认日后(不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份额分级和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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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元;A 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元;B 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最低要求。
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低于 10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公司有权对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升降级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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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益时。
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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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上述除第 4、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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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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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登暂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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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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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理念
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率的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持证券;
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 投资策略
一、本基金通过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类属配置和品种选择三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以实现超越投资基准的投资目标。
即每月月初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债券市场情况及短期利率预测模型判断短期利率走势,
确定本月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浮动范围。具体来说是利率看涨则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看
跌时相对加长组合剩余期限。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 3 类,4 个月以下、5-8 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
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
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组合。具体来
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程中会结合
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投资
价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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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合理性,选
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拟
将运用如下策略:
由于目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不同的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和流动性特征,基金可从中
捕捉投资机会。比如当交易所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加大交易所市场回购
比例或者进行两市场套利交易。
由于市场交易效率尚待提高,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曲线结构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这
种失衡为投资创造了低风险套利机会。比如市场出现回购利率低于相同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
时,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券,到期再将债券现金流偿还回购资金实现无风险套利。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品种的结构
能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比如在年初、年末、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增
加逆回购比例,在 CPI 走低、资金面宽松的情况下增加到期期限相对较长的债券的投资比
例。
该交易策略运用于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的环境中。方法是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
的短期债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若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收益率,该策略便
可实现正收益。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
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
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等因素对利差的影响,评
估一张短期风险债券的收益率究竟比无风险短期债券高多少才合理。
(五) 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金融工程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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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利率监测报告、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
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
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
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六) 投资限制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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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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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证券规模的 10%;
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
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项第 1)条、
除上述第(5)、 (11)项第 4)条、
(14)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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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08 年 06 月 0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变更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都低于债
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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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
券清算款、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逆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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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债券 126,627,230.11 21.67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
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 -
资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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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3
无。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合计 103.15 3.57
无。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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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873,610.86 5.66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净值比例
(张) (元)
(%)
CD111 1
CD100 9
SCP030 9
SCP001 4
CD328
CD156
CD115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0.00
间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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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2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0.0219%
平均值
无。
无。
无。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因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开展重新的客户身份识
别、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处罚(合银罚决字〔2023〕
审慎、EAST 系统数据失真、受托支付管理不规范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处罚(皖金罚决字〔2023〕16 号)。本基金认为,对徽商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
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银罚决字〔2023〕55 号);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因考评机制不当,贷款业务操作不规范,
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处罚(深金罚决字〔2023〕69
号)。本基金认为,对平安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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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因违反高管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关联贷款管理不
合规、绩效考核不符合规定、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统一授信管理不符合要求等受
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15 号);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因部分重
要信息系统应认定未认定,相关系统未建灾备或灾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同城数据中
心长期存在基础设施风险隐患未得到整改、对外包数据中心的准入前尽职调查和日常管理不
符合监管要求,部分数据中心存在风险隐患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
〔2023〕69 号)。本基金认为,对中信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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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货币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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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 B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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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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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月 1 日起为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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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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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账。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五)估值程序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其过错大
小单独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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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7)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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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费用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在
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
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
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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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
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并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每月集中支付收益。若当日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收益小于零,则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为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计收益。
金资产,留待下次分配。
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收益每月月末集中支付一次, 成立不满
一个月不支付,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现金收益。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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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七日收益所
折算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
基金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每万份基金当日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注: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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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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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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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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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22)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23)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且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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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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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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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而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央行票据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
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将
影响相同信用水平、不同期限债券的的收益水平。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投资的公司债所在公司经营不善,导
致不能按期付息或偿还本金,将影响基金收益。
(三)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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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风险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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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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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财
产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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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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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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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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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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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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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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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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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二)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一)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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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二)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
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原则上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
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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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以保证该等公
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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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二)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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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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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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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
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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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
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
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
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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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
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银行账户运作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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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
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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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
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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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
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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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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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公告:
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额申购除外)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定额申购除外)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期定额申购除外)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新》、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大成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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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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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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